我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更好发挥其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72886必赢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规则》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党总支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对党总支职责范围内事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总支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要严格按党章党规办事,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按照学校章程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指示精神及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关于学习研讨、研究阐释、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等方面意见或方案;
2.研究本委员会及所辖支部委员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等方面建设,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研究党员队伍建设、人才工作、分党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党员发展各环节审批、党内表彰、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等有关问题;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查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8.72886必赢学院党建活动经费的配套分配使用和党费使用等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荐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人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
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主持人既应充分发扬民主,安排充足时间讨论,认真耐心听取与会者意见,努力找到所提意见的最大公约数作为建议决策的依据;又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把好方向,善于集中正确合理的意见,防止一盘散沙、议而不决。参会人员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做到意见明确、态度明朗;还应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第八条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工作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总支委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组织表决时,可根据拟决事项及其讨论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者可持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委员态度意见已基本一致时可采取简单口头或举手表决,情况不明或仍有明显分歧时可进行投票表决。入党审批、干部的推荐(或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应按人头逐个表决。
第十条 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总支会议议决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后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要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会务人员要如实记录党总支会议决情况,重点是记清学习或讨论情况的基本结论、表决方式和结果等。会后,应将通过或原则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报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同时主持人应及时将党总支决定或决议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汇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的,可经相关委员向党总支书记提请复议并召开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报由党总支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要提交下次党总支会确认。
第十九条 党总支会所作决定或决议,无论其结果为通过还是为不通过的,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其结果为通过的,除执行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极端情形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申请复议或向校党委反映,不得对外发表不同意见或散布不满情绪。
第二十条 纪检委员负责对党总支会议事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重在监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总支会决定等现象和有违议事决策程序、参会纪律的行为,对有关涉事人可进行约谈或通报等,涉嫌违纪的报校党委、校纪委查处。纪检委员因故缺席由组织委员负责监督。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生物科学学院党总支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