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党委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促进基层党组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更好发挥其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18〕13号)、《72886必赢二级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决策会议(下称学院党委会)。学院党委在其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并主要通过党委会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发挥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党委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对党委职责范围内事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严格按党章党规办事,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按照学校章程进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指示精神及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关于学习研讨、研究阐释、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等方面意见或方案。
(二)研究本委员会及所辖支部委员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等方面建设,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三)审定以本委员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年度计划或总结、重要活动方案、工作报告、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本单位党政干部的民主推荐、教育管理等工作,讨论决定所辖支部的设置调整及书记人选。
(五)研究党员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党员发展各环节审批、党内表彰、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等有关问题。
(六)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三全育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党建活动经费的配套分配使用和大额党费使用。
(八)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属党政同责共管的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和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有关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听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情况汇报,把握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委会与党政联席会的议事决策范围。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党政干部推荐和管理、党员队伍建设等事项,应通过党委会讨论并予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专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如师资计划、人才工作)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如绩效分配、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先研究,主要解决好全局性、原则性和方向性问题,不得直接上党政联席会。凡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不得以书记工作例会或其他非正式会议替代。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会前准备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还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务由学院党委指定1名非会议成员的党务干部(下称会务人员)承办。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由书记或其委托的专职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下称主持人)。学院党委会成员为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非委员的组织员、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一般应列席会议;非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扩大)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一般在讨论涉及的议题时入会场,讨论结束离场。
第九条 议题可由党委委员直接提出,学院其他党员经分管委员提出。
第十条 委员提出议题前,应就当中有关事项进行民主协商、调研论证,并与主持人或其他委员进行沟通酝酿。要注重向本单位统战对象、专家学者等进行民主协商,注意听取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涉及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一般应征求他们的意见。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委会决策。
第十一条 提出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至少提前1天送会务人员汇总后报主持人确定。书面材料包括:议题申报单、汇报材料(含汇报要点、提请审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和上会讨论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二条 主持人发现所提议题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批准上会:
(一)超出党委会议决范围的;
(二)委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的;
(三)没有明确提出需要讨论的问题或提议的;
(四)对有关问题的提法或提议,党内法规、中央要求、上级指示或校内规章等已有定论的,特别是与之相悖的;
(五)调研、协商或酝酿等不充分的。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且不得在临会或会中提出临时动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可报主持人允准后上会。
第十四条 议题确定后,如某议题的提出人因故缺席,且无直接分管或主管院领导参会的,应暂缓上会。
第十五条 对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会务人员至少在开会前1天内通知参会人员,参会材料同时送达或通知领取。属上级或会前秘密的材料等,由议题提出人在会中提供传阅或补发。参会人员应在会前预阅参会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六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不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涉及入党审批、干部推荐(或任免)和党员干部奖惩等事项,须有2/3(不含)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会的委员可就相关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应坚持一事一议一决,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一般程序是:
(一)议题提出人作说明或汇报,有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汇报要紧扣议题、要点明晰、简练准确,对拟提请议决的问题,应提出建议方案。
(二)参会人员有序发表意见(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排最后),要表明对有关事项的基本态度和意见建议。
(三)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决策建议。对不需议决的事项作出学习讨论情况的基本结论和贯彻要求。对需要议决的事项,将参会人员基本态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进行归纳集中后,提出决策(或表决)建议。
(四)主持人组织表决并宣布结果。
第十八条 主持人既应充分发扬民主,安排充足时间讨论,认真耐心听取与会者意见,努力找到所提意见的最大公约数作为建议决策的依据;又要坚持原则、坚持真理、把好方向,善于集中正确合理的意见,防止一盘散沙、议而不决。参会人员应积极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做到意见明确、态度明朗;还应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
第十九条 议事时,如仍发现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不宜上会的议题的,应终止讨论,也不得组织表决。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或对有关事项有重大分歧的,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协商后下次再议,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
第二十条 组织表决时,可根据拟决事项及其讨论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者可持赞成、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委员态度意见已基本一致时可采取简单口头或举手表决,情况不明或仍有明显分歧时可进行投票表决。入党审批、干部的推荐(或任免)和奖惩等事项,应按人头逐个表决。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委员总数的1/2(不含)以上、并超出反对人数1人以上方为通过。赞成人数仅超出反对人数1人时应缓议。如涉突发事件,以赞成人数超过反对人数即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后应立即宣布结果:通过(或原则通过、按会议要求修改后执行)、不通过、缓议(下次再议)、搁置(暂不讨论)等,以确保会议有议有决、执行有据。
第二十二条 会务人员要如实记录党委会议决情况,重点是记清学习或讨论情况的基本结论、表决方式和结果等。会后,应将通过或原则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报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同时主持人应及时将党委会决定或决议向未到会的委员通报。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督办落实
第二十三条 签批后的会议纪要可作为党委文件予以公布或下发,或由会务人员口头传达;对其中需跨系统或部门协作完成的待办事项,应明定负责人、办结期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议定通过的有关事项,按党务公开规定应公开的,要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按规定应向校党委报告的,由主持人及时汇报。
第二十五条 对议定通过的待办事项,一般应按党委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委员负责督办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委员负责督办落实,并须及时向主持人汇报落实情况。主持人负责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到位。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的,可经相关委员向党委书记提请复议并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报由党委书记征得多数委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要提交下次党委会确认。
第二十七条 在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学院党委应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六章 参会纪律和会议监督
第二十八条 应参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因故无法到会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获准。与会中不得接打电话、会客或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 如讨论的议题与参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其他情形,则该参会人员应予回避(未按规定回避的表决无效)。
第三十条 对应当保密的参会材料、讨论事项、议决情形和结果,参会人员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原始记录,未经书记批准,不得查阅。
第三十一条 凡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或问题,任何人无权自作主张。对重大突发事件且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负责人或相关委员可先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所作决定或决议,无论其结果为通过还是为不通过的,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其结果为通过的,除执行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极端情形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申请复议或向校党委反映,不得对外发表不同意见或散布不满情绪。
第三十三条 纪检委员负责对党委会议事决策过程进行监督,重在监督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委会决定等现象和有违议事决策程序、参会纪律的行为,对有关涉事人可进行约谈或通报等,涉嫌违纪的报校党委、校纪委查处。纪检委员因故缺席由组织委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我院党委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