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其议事决策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组通字〔2018〕10号)、《72886必赢章程》、《72886必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和群团建设等工作,并应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全面贯彻落实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负责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行政管理等行政工作;党委与行政应依据各自的权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即党委与行政,下同)对学院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和共同负责”的根本载体和基本形式,是研究决定内部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具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院党政对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并共同对决策结果负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严格执行“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传达中央、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指示精神,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内部治理体系改革方案。
(三)审定以学院党政联合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工作报告、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讨论决定内部行政、教学教改、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招生就业、对外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师资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讨论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等业务机构或团队负责人人选,以及教学、学术、学位与职称评审(聘)等委员会人选。
(七)按照相关规定和权限,讨论决定人才引进、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培养发展、年度考核、绩效分配、激励奖惩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年度经费预算、较大额度经费分配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办学资源调配等事项。
(九)讨论决定属党政同责共管的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和党风廉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决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政分工协作完成并对最终结果共同负责的综合事项;对党政分工协作上的主从关系暂无依据和结论的个别事项;党、政所辖机构之间产生的争议性问题等;一般不研究党、政既定权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和具体业务开展。凡应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不得以党委会或院务会等替代。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会前准备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务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等(下称会务人员)承办。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党委纪检委员。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非会议成员的组织委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书记和院长根据会议内容商定,一般在讨论所涉及的议题时入会场,结束时即离场。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党建、思政、群团等党的工作类议题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主持;学科建设、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等行政工作类议题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主持;综合交叉类议题根据侧重分别主持或协商主持。党政主要负责人有一人不在校时,可委托另一人代为主持,或会前向另一人说明并授权一名协助工作的副职主持(下称主持人)。党政主要负责人都不在校时不召开会议,既定会期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 议题由会议成员提出,提交议题时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经其提出。议题以书面材料形式提交(至少提前1天)学院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院长审定,最终由主持人确定。书面材料包括:议题申报单、汇报材料(含汇报要点、提请审定的事项、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和上会讨论所需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提出议题前,应就当中有关事项或问题进行调研、协商和论证,并与书记、院长沟通酝酿。必要时还可提交党委会或院务会先行研究,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意见或建议方案后提出。
第十二条 主持人在确定议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议题涉及本单位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换意见或向分管该工作的校领导请示后确定。
(二)学院党、政在其既定权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应沟通交回自行解决。
(三)非传达、学习类的议题,如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处理意见或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的,应发回完善或暂缓上会。
(四)议题涉及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就所提方案、规划、举措或规章等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请学校法律和党规方面专家审查,审查不合规的不得上会。
第十三条 每次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且不得在临会或会中提出临时动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可报书记、院长允准后上会。
第十四条 对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会务人员至少在开会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材料应会前发至相关参会人员(涉密或不宜会前公开的除外);会上应准备好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有2/3(不含)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会的成员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有关议题如有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并由其在会上代为转达。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并坚持一事一议一决,讨论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一般程序是:议题提出人作说明或汇报,有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参会人员逐一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主持人排最后);主持人对参会人员态度和意见归纳集中后,提出决策建议并组织表决。
第十七条 组织表决时,可据拟决事项及讨论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者可持赞成、反对和弃权意见。经充分讨论后态度意见已基本一致时可采取简单口头或举手表决,情况不明或仍有分歧时可进行投票表决。涉及有关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或任免)和教职工的职务聘任、出国、奖惩等事项,应按人头逐个表决。
第十八条 坚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结果以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数的1/2(不含)以上、并超出反对人数1人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赞成人数仅超出反对人数1人(双方人数相当)时应缓议。如涉突发事件,以赞成人数超过反对人数即通过。表决后应立即宣布结果:通过(或原则通过、按会议要求修改后执行)、不通过、缓议(下次再议)、搁置(暂不讨论)等,以确保会议有议有决、执行有据。
第十九条 会务人员要如实记录会议议决情况,重点记清对学习或讨论情况的基本结论、表决方式和结果等。会后,应将已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最终由主持人签发)后,连同参会材料正本等存档备查。同时,主持人要负责及时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会议情况及决定。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督办落实
第二十条 对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或经主持人签发的会议纪要,会议成员应按各自分工和会议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对其中需跨党政系统或部门协作完成的待办事项,应明定负责人、办结期限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按党务或院务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要及时向本单位师生员工公开;按规定应向学校报告的,由主持人及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领导搞好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上传下达和催促办理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对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到位。如遇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无法按原决定执行的,可经相关成员向主持人提请复议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可报由主持人征得多数成员同意后作适当调整,但要提交下次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第六章 参会纪律和会议监督
第二十四条 应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因故无法到会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获准。与会中不得接打电话、会客或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五条 如讨论的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或推荐任职)、出国和奖惩等问题,则该参会人员应予回避(否则讨论和表决无效)。
第二十六条 对应当保密的参会材料、讨论事项、议决情形和结果,参会人员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会议有关原始记录,未经书记、院长同意,不得提供查阅。
第二十七条 凡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问题,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擅作主张。对重大突发事件且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先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会议成员个人无权改变;议决结果为通过的,除执行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极端情形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申请复议或向学校反映,但不得对外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本议事决策规则。学院纪检委员负责对参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有违本规则议事决策程序和参会纪律的行为,对有关涉事人可进行约谈或通报等,涉嫌违纪的报校纪委查处。纪检委员因故缺席由组织委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须纳入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将作为校党委对学院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本规则执行情况(会议档案材料和有关人财物等重大事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或抽查。对未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在校内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 同步实行问责制。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产生的失误,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主持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问责形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组织调整等。对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报学校研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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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4日